京财税〔2019〕57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联系人:赵丽敏;联系电话:55591787)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