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部门及州(市)财政局等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执行政府援外项目援外人员国外津贴补贴和落实其他待遇方面的经费保障工作。严禁超标准提高相关待遇标准。特殊事项要提高标准的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执行。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外函〔2016〕47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4日